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修正案(2003)
发布日期:2006-11-26 02: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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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11号)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修正案》已由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7月25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29日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修正案
(2003年7月2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约束危及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和酒醉状态的人,并送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