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湖南临湘救助站替被撞死流浪汉维权胜诉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6-07-30 10:25:40 阅读次数:1245
备受瞩目的湖南临湘市救助管理站替流浪汉打官司一案,7月21日在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15.46万余元。 2005年11月11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罗某驾车从武汉市出发开往湖南省益阳市。12日凌晨1时许,当车行至107国道临湘市羊楼司镇1479KM路段时,将一名流浪汉撞倒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在无法找到流浪汉亲属的情况下,临湘市救助管理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原告救助站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尊重,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肇事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救助站在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遭受侵害后可以提供必要的法律救助,但救助站行使法律维权行为,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更有利于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目前找不到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救助站作为职能部门提起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原告救助站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原告救助站代流浪乞讨人员的近亲属行使司法救济权,并不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利。 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赔偿10万元,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54656.77元。这两笔钱由救助站予以保管。   据悉,这起由救助机构为流浪汉维权并获胜诉的案例,在全国尚属罕见。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对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无疑会收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