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6-11-28 05: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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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并经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