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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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袭警案”二审开庭:焦点锁定罪名认定(图)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1-04-11 07:22:48 阅读次数:565
 

3月14日一审判决,头戴黑色布套的刘建军被解到庭。齐鲁晚报

    “泰安1·04袭警案”二审近日在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刘建军、刘建民两人在德州市的命案定性问题,即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今年3月14日,该案一审由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建军死刑,判处被告人刘建民无期徒刑。由于刘建民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泰安市开庭,二审审理了此案。

    因一审被判处死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栾少湖、徐红亮为刘建军提供辩护。庭审中,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建军于2011年1月4日在泰安市持枪、刀打斗杀人、危害公共安全,并致死5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3人及造成多部车辆受损,损毁财物价值特别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正确;关于被告人刘建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对于以上两项,被告人刘建军没有异议,辩护人也没有异议。

    两位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德州12·29窦广东被害案”中刘建军罪名认定不准。该案中,刘建军和刘建民密谋后,由刘建民用车将刘建军带到事发地,由刘建军将下班回家的窦广东刺伤致死。

    辩护人认为,该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说,被告人刘建军因其罪恶行径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虽然“德州12·29窦广东被害案”的定性不能代表本案的全部,也不会改变最终的刑罚结果,但辩护人还是坚持为罪名认定和法律适用而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民间,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留下的“感情屏障”往往是极不相同的,希望正确的法律适用能够消除分歧与误解。

    庭审期间,辩护律师还围绕刘建民从犯的定性等问题提出了辩护意见。对此,控方则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恰当,应予以维持原判。(余东明 王家梁 王君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