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中国博客第一案”一审宣判
信息来源:江苏法制报 发布日期:2006-08-07 09: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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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本报曾予报道),8月2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直接对原告陈堂发实施侵权,其过错主要在于对有害信息的判断标准存在失误,发现有害信息后监管不力。法院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原告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据其诉称:被告拥有的中国博客网站上的一网页自2005年6月24日至原告诉讼时,一直登有《烂人烂教材》的帖子,直至原告起诉后,11月3日才被隐藏,导致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被告辩称:“流氓”、“烂人”、“猥琐人”词语虽然有不雅之处,但并没有侮辱、诽谤的恶意,网民只是为宣泄心情,主观不存在故意,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应当依据其法定义务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据此,本案中,被告虽然不主动发送信息,也不改变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但仍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在《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中,K007用“猥琐人”、“流氓”等词语评价原告,而这些评价在通常人看来明显具有侮辱性质,故《烂人烂教材》因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
博客的迅猛发展,博客的所谓“想写就写”引发了大量侵权纠纷。此案的判决对规范网络博客的发展和运营意义十分重大,如何鉴别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后能否作出快速反应、清除有害信息对网站点击率造成的影响等等,都是网络运营商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东方法眼原创 http://www.dff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