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强制法草案:政府拆违建禁请法院“帮忙”
行政强制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
政府拆违建禁请法院“帮忙”
昨天,行政强制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草案对行政强制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范,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违法建筑、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四审稿将三审稿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改为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从早在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工作算起,这部《行政强制法》的起草至今已经历时近23年了。
四审稿 变动
代履行不得使用暴力
行政强制法草案四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此前行政强制法草案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
经研究,草案四审稿还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强制拆违法院“退位”
三审稿规定对违法建筑、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审稿草案,取消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代履行,也不再考虑“除法律另有规定”,而直接规定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针对这一调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四审稿的修改将强制拆违归由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而非法院执行,可能考虑到法院是很多老百姓的在面对社会不公时的最后一道防线,将法院推到第一线上,如果不慎做出错误的审判结果,那么老百姓将会对此失去信任,甚至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了。因此,四审稿的修改是结合实际的。
同时,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代履行时,可能会造成诸如“天价拖车案”等负面的效应,容易激化矛盾可能因此取消了在拆除违建方面的代履行。
姜明安建议,法条的设定应该考虑给行政相对人一个提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机会。他建议加上一项: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公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除公共利益紧急需要外,暂停公告的实施。公告期滿后,当事人既不自行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设下述五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设下述五类:(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五)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