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1-16 11: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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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商政发〔2007〕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一) 中、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商政发〔2007〕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一) 中、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