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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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23 02:24:16 阅读次数:309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2007年12月)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铁路项目资金的需求,推进南京市铁路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规范统筹使用。专户设在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铁路公司”)。

  第三条 铁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铁路项目的资本金和还本付息。铁路专项资金可根据需要为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国债资金、发行铁路债券等方式提供融资条件。

  第四条 南京铁路公司负责通过铁路专项资金进行融资,实行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市财政局对“铁路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南京铁路公司收储土地的收益;

  (二)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可纳入专户的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和南京铁路公司根据下一年度建设投资和还本付息计划,共同编制铁路专项资金收支预算。

  第七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筹措方式:

  (一)南京铁路公司土地储备分中心按土地规划与现行政策进行规范运作,取得的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给予南京铁路公司的政策进行立项,并列入年度土地收益的预算,报市政府同意后,划入铁路专项资金专户;

  (二)向国家、部、省申请的资金补助计划应抄报市财政局,取得的补助资金全额进入专户,统筹使用;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编入财政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划入专户;

  (四)与南京铁路公司相关的资金,可以纳入专项资金的,应全额实行专户管理。

  第八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南京铁路公司应根据确定的工程实施计划,于每年4季度编制下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南京铁路公司按照共同编制的收支预算和铁路专项资金的收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以及融资等情况,将归集的相应资金按期拨付到铁路专项资金专户;

  (三)南京铁路公司使用专户资金时,应按期将项目用款计划书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市财政局建立铁路项目财务跟踪审查制度,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定期对在建项目实施项目、财务跟踪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南京铁路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条 南京铁路公司应按季度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并接受市审计局的年度专门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