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03-23 13: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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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五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涉外、涉台港澳及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