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03-23 13: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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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有关条文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保密部门”修改为“保密工作部门”。
二、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第(三)项修改为“(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
三、第七条修改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及时确定本单位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并制定工作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秘密安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