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
连政发[2000]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4号)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连政发[1999]31号)的精神,现就房改有关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全市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6%调整为7%,单位缴存比例仍按7%执行;有条件的单位,经省、市批准可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比例调至8%。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1999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由财政列支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列入财政预算。
二、关于租金和补贴。2000年全市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平均上调20%,市区为1.8元。
租金补贴比例不再增加,补贴基数按199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三、关于公房出售。2000年全市售房成本价提高4%,市区砖混结构一等甲级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60元。取消现住房和一次性付款折扣,职工个人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每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为4.6元。
进一步扩大售房范围和售房对象。市、县房管部门管理的成套房和单位自管房,除按城市规划1年内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沿街底层易改造为营业性用房的成套住房、市县房管部门管理的平房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含正常调离本单位的职工和合法取得租赁权的住户)出售。扩大售房范围后属于可售范围的住房,在2000年内办理购房手续的,可按1998年度售房政策执行。
以前年度应售未售的公房,在2000年7月1日前出售的,按1998年度售房政策执行。
四、关于住房补贴政策。连政发[1999]60号文件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和每平方补贴标准,2000年度继续执行。职工每平方米购房补贴额为225元,每平方米年工龄补贴额为5.1元。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补贴,按职工此前的—职级、工龄等因素计发。
将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的住房补贴改为增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采落实。即单位为“新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原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2000年“新职工”住房补贴比例为月工资的10%。
五、政策调整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制订实施意见,并报市房改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