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云港市海籍调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3-28 11: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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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籍调查管理暂行办法 |
连云港市海籍调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连云港市海域使用管理,促进辖区内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规范海籍测量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海籍调查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在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活动中,单位和个人对海域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等开展的海籍调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辖区内海域使用海籍调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和海域使用统计制度。海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海籍调查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海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用海项目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海籍调查形成的簿册、图件等资料要与海域实际情况相符合。 第五条 海籍调查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量基准和坐标系统,遵循国家有关海域使用过程中海籍测量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海籍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海籍调查的单元是一宗海。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一个用海单元称为一宗海。同一权属不同用海类型的用海单元应独立分宗。 第八条 海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年份、宗两级编号,具体格式为登记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字母代码(按照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加年份和四位数序号。 同年份的宗级编号按时间由“000l”号开始顺序编号。 同宗海域被两幅以上海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海籍编号。 第九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域权属核查以及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管理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对项目用海的坐标、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及征收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十条 市海籍管理调查测量站负责海籍测量的具体工作,或者具有海籍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海籍测量。 第十一条 海籍调查有关坐标、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及征收情况等文字、图件资料均由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存档、保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