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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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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许政[2008]51号

发布日期:2008-09-27 07:27:54 阅读次数:250

许政[2008]5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3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政府派出的财务总监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