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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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法院创新执行“十法”破解“执行难”

信息来源:http://js.chinalnn.com/Article/ShowInfo.asp?InfoID 发布日期:2011-06-24 01:29:20 阅读次数:608
  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执行案件逾加错综复杂,尤其是面对大量案件的涌入,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仅仅依靠现有的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执行工作的需要,一线执行法官要破解“执行难”,只能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作为法律补漏更应注重创造出新的更多的执行方法去应对当前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执行难题。实践证明,凡是在执行方法上敢于创新、有所作为的执行法官,执行工作成绩都比较突出。笔者是从事执行工作多年的老执行,多年来依靠现有的和不断摸索创新出来的执行方法执结了大批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手机短信执行法。对于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庭且又找不到的,可通过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法律规定以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此法有一定的效果。
  
  “信用黑名单”机制执行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可通过对银行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让被执行人进入“信用黑名单”,堵死被执行人贷款经营的路子,逼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效果很好。
  
  以劳代资执行法。对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但有某一方面专长且又是申请执行人生产经营中需要的,可通过协调以劳务抵债。
  
  以资代劳执行法。与以劳代资正好相反,对于以行为为执行内容的案件,被执行人不愿以行为履行的,可通过协调被执行人出资代替履行义务。
  
  住房公积金执行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有其他有住房公积金的被执行人,如住房公积金的数额能够一次性偿还债务的,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予以转户。
  
  银行转贷执行法。对于银行为申请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在短期内确实无法履行清确定义务的,商请银行转贷解决案件。
  
  限制工商年检、车辆年检、限制注册新公司法。对于有公司、车辆或即将注册新公司的被执行人,可通过向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年检和注册并要求工商部门协助不予评定这些公司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或降低格次。
  
  协调提取购房款,办理按揭贷款执行法。有的被执行人购买商品房,交了首付后余款办理按揭贷款逐月偿还,但并无余钱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商请开发商裁定提取首付款,追加按揭贷款。用这种方法也执结了为数不少的案件。
  
  使用权抵债法。作为被执行人经济状况不好的村居委会,且有住宅用地规划的,可协调用宅基地使用权抵偿债务;对于没有履行能力但有商业用房的被执行人,可责令被执行人将商业用房交申请执行人使用,用房租冲抵债务。
  
  提请有关组织、纪检部门、人大、所在单位敦促执行法。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党员、干部为被执行人的,可向其组织、纪检部门汇报情况并提出司法建议,由组织、纪检部门敦促履行;如是人大代表为被执行人且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可向其所属的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对该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意见书,一般来讲人大常委会都会敦促该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对机关、事业的工作人员为被执行人的,可向其所在单位发送拟司法拘留决定书,给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适当做工作的时间,逾期后仍未履行的正式采取拘留措施。
  
  执行工作无止境,创新之路也无止境,办法总比困难多,相信经过我们执行人长期不懈的探索,一定会创造出更多更好更新的执行方法填补执行立法上的不足,为全力破解“执行难”作出我们执行人应有的贡献。
                                            编辑:于佳宜|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