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