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辽宁台安三律师案”到“广西北海四律师案”:历史重演了吗?
刘桂明按语:
1983年11月20 日,辽宁省台安县机械厂一位赵姓女工自杀身亡,该女工的姨夫徐军(该厂厂长)被控犯有强奸罪,旋即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1983年11月27日,台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该案从案发、徐军被逮捕至开庭审理仅仅七天时间,其“从重从快”的速度前所未有。
辽宁省在“严打”期间,基层法院亦可审理死刑案件,其根据被解释为“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台安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意见,于1984年5月21日,按一审的程序重审此案。在中国,上级的意见其实是最有效的法律!
台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王力成和王志双出庭为徐军辩护。王力成发表的辩护意见引起了强烈的轰动,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铁板一块的案件被他捅了个大窟窿,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公诉人对此都显得十分尴尬,审判长一言未发,公诉人也是未置一辞。
当时上级司法机关反复强调律师在“严打”期间“要努力配合严打斗争”,“律师不准为不认罪的被告人辩护”,“重大案件需党组织决定才能辩护”……。虽然公诉人和人民法院都没有对他的辩护意见提出任何否定的理由。该案疑问重重,问号多多,然而被告人徐军仍被判处死刑,而且于1984年7月3日执行。
徐军刚刚被执行死刑一个月,与徐军同押一室的另案被指控犯有强奸罪的人犯王长久被台安县检察院宣布无罪释放。
消息传出,举国震惊,以彭真委员长为主的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密切关注此案。在彭真的批示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组成专门调查组调查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也都参与了对此案的调查。经调查后认定:“台安律师案全然是错案,徐军案纯属是疑案。”
在鞍山市检察院,张思之大律师通览了厚达“四本红楼梦”的“台安律师案”的全部卷宗,从这一怪案里,先生窥透了里面的玄机,“台安律师案”里蕴涵着尖锐的“政治斗争”,代表着“文革”的继续,代表着专制与民主的对立,代表着检察机关对“刚刚恢复的律师制度会给无产阶级专政带来麻烦的疑虑”,标志着中国要“人治”还是要“法治”?要“宪政”还是要“党政”?专家认为,张思之先生与其说是在为王力成辩护,还不如确切地说是他在为中国的律师制度辩护。
他指出,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是维护“公民的权益”。这个维护必然要和“国家权力”、“人治”相冲突。当公共利益与委托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律师必须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即使被告人真的犯有可杀之罪,律师也不能进行“检举、揭发、控告”。检察机关让律师和他们一样去搞“严打”、“惩治犯罪”、“维护无产阶级专政”、“按党组织的要求不得给不认罪的被告辩护”,这种理论荒谬而又奇特。专政是一个政党对国家机器的要求,而不是对律师的要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的极至标准”。律师在一个政党开展“严打”期间矫正专政机关对人权的不尊重,这不是破坏严打,恰是调解专政与维护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专政与维护人权不是谁服从谁的关系,更不是谁吃掉谁。从本案的冲突来讲,检察机关是需要律师配合他们进行“严打”斗争。让律师帮助被告人“认罪服法”,“规劝被告人坦白从宽”,“检举他人犯罪”,“提供犯罪线索”,“服从法庭纪律”,“与公诉人配合”等等。这根本不是律师要干的事,这是对专政与律师维护委托人权益的混淆,是将律师制度与检察制度合二为一。
你没听到公诉人在开庭的开篇词吗?几乎头一句话就是“公诉人代表国家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这种高高在上的态度何谈平等,试想这话一摆谁敢不被监督,谁不胆怯,谁不害怕,谁的心里不恐惧。连法官都屈尊三分,律师算个老几?被告人又算是什么?这就是检察机关通常讲的“震慑”作用。就拿我国的现有法律来讲,控辩双方的地位根本不等,何谈民主与公正?何谈司法公正?何谈对被告人权利的有效维护?
他还指出,本案检察机关指控对王力成律师的向被告人透露案情,这种指控简直是胡说八道。就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谓专家都这样坚持,让人哭笑不得。这不仅是律师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履行他会见被告人的义务。莫说徐军一案的相关证据已经经过庭审开示,已无密可保,就是你告之他全部证据内容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检察机关岂能将这些合法的东西当作犯罪?一个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谈案情,那该谈什么呢?谈案件便是谈证据,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呢?无罪推定、证据至上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认可的一条原则,证据不是侦查机关的专利,谁都有权掌握它、谁都有权收集、谁都有权应用。检察机关没有理由将徐军一案的证据视为机密,当成“心肝宝贝,自己的专利”。
被告人的所谓“案情”,他本人比任何人都清楚,案情就是他自己的行为。而侦查机关所掌握的案情,所掌握的证据都是其行为的复制,只有重合才是真实的。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罗马、英美、大陆任何法系,全人类都在努力使证据事实还原客观事实,而鞍山市检察院根本不是用证据还原客观事实,而是让客观事实服从存疑的证据,这种原理不知道是谁发明的,如果是愚昧无知可以原谅,如果是明知故犯将不可赦免。鞍山市检察院是笨,还是蠢,还是明知故犯?
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给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王力成律师被捕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党组文件的形式认定其有罪,鞍山市检察院又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定对你进行逮捕”。鞍山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曲某公开讲是“根据彭真委员长的决定逮捕你”,他又讲是“根据市委郭书记的多次批示我们才这样办”。我倒不明白,“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定”、“委员长的批示”、“鞍山市委书记郭某的意见”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个什么程序呢?……
一篇未曾发表的《辩护词》(片断)
通查鞍山市检察院对王力成的所有指控深感欣慰,我们倒希望这些指控的事实全部成立,因为这一指控恰能体现一个律师的尽职尽责,恰能体现被告人王力成对法律的尊重与忠诚。
尽管检察机关对于指控王力成的内容进行了浓厚而又空洞的文字渲染,什么“王力成为被告人徐军尽了最后的努力”等等,但是核心内容无非是“王力成利用会见徐军的机会向其透露案情,告诉徐军被害人的两腿内侧没有伤,尸检照片是伪造的”、“徐军按王力成的指使翻供了”、“王力成将法律顾问处讨论案件的情况告诉了徐军的父亲徐启化”,除此外再无其他。
真假无须赘辩,难道这就是“罪”!这就是“错”!这就让检察机关容不得!这是不是无题大做。
众所周知,律师会见被告人是法律所允许的,这一法律的规定并非仅仅是体现律师的权利,而是也限定了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人后所必须履行的会见义务,一个辩护律师有义务对在押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义务代转被告人对有关人员的控告,有义务协助被告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他的要求,有义务在提起公诉后核对由证据构成的法律事实,根据被告人的委托权限有义务代为被告在开庭前传唤证人,申请新的鉴定,调取新的证据,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所有权利。这是常识,是最基本的常识,公诉人也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这些最基本的常识。然而检察机关还真的不知道,而且还指控王力成利用会见徐军的机会告诉案情,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须利用什么机会,也不需要检察机关特许这个机会。律师会见被告核对证据与包庇有何干系。
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无论是侦查、预审、批捕与审查起诉期都是在核实自己掌握的证据,在核实的过程中其主要手段是对证据的运用,难道这也是透露案情?也是唆使?也是包庇?
如果说王力成告诉徐军案情是犯罪,那么早于王力成告诉徐军案情的是侦查机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徐军并不知道被害人死亡,是在侦查期侦查人员告诉了他;又有证据证明:徐军并不知道赵某的尸体已经火化,是公诉人告诉了他赵某的尸体已经火化;又有证据证明:徐军并不知道案发时的准确时间,又是检察员在审查起诉时告诉了他案发的准确时间。难道早于王力成告诉徐军案情的人也都是犯罪?检察机关早于王力成告诉徐军的内容就不是案情?为什么侦查机关会见被告人可以随心所欲,律师会见被告人就有了那么多的清规戒律?为什么侦查人员与被告人核对证据是执行公务,辩护人依法会见被告人谈论案情便构成包庇犯罪?道理非常简单,仅仅因为王力成是个律师,除此外,没有理由能作出另一种解释。
唆使徐军翻供的也不是王力成,经查证,无论是在侦查期间,还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至开庭后,无论是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何机关的任何人对被告人徐军的讯问都告知了他的诉讼权利。其中都告诉他有权为自己辩护。难道徐军“翻案”就不是“为自己辩护”?难道“要求尸检”便不是“辩护”?公、检、法的告诉就不是“告诉徐军翻案”?这是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呢?是不是自己胡作非为,不许律师依法办案呢?”
指控王力成将法律顾问处讨论徐军案件的情况告诉了徐军之父徐启化,并且说是为了巴结他。试问,又有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将法律顾问处讨论的意见视为机密?又有哪一国的法律规定把律师集体讨论的意见告诉委托人是“犯有包庇罪”?这只有鞍山市检察院。
除此外,这一指控的内容十分空洞,根本没能说明王力成将什么样的讨论意见告诉了徐军之父徐启化,这是不是“大帽子底下开小差”呢?
对于鞍山市检察院对王力成的所有指控,我们只能说,全都是凭空捏造,全都是欲加之罪,全都是老虎屁股摸不得的终极体现。
总结检察机关对王力成的所有指控,只有一句话,中国的律师制度取消算了。
事实全面证明,王力成律师为徐军一案辩得好,辩得精彩,辩得有理有据,无可挑剔。
如果公诉人能对王力成对徐军一案的辩护意见拿出证据予以否定,那才是真本事,那才是真正的捍卫公正的法律,我希望公诉人能有这样的勇气与胆识。……
台安律师案已过了二十多年,这一篇未曾发表的辩词也沉睡了二十多年,上面所透露的辩护词片断是张思之在《中国律师》创刊号上发表的《何故捕我律师》一文中透露出的。。
文章发表后,《人民日报》、《中国法制报》、《瞭望》等国内很有影响的报刊也相继发表《律师的辩护权不容侵犯》、《同在国徽下》、《一场很有价值的较量》、《台安律师案始末》等评论员文章和报道。这些文章在国内外产生极为强烈的影响。尽管如此,制造错案、疑案的责任者至今仍然没有被追究,错就错了,疑也疑了,不知何时是尽头……
如今的李庄案以及在重庆被抓的其他律师,难道不是又一个台安律师案吗?读读张思之当年的辩护词,对于我们今天认识李庄案的本质,是有益的。
(自称公民法学家的刘治成,根据王力成律师《一篇未曾发表的辩护词》摘编,2010年1月9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