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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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10-08 15:12:49 阅读次数:239

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第四条餐饮业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标本兼治、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餐饮业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商务、教育、城管、建设、环保、民宗、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业的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铁道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业生产经营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的卫生管理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从事餐饮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同一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餐饮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地址变更、卫生许可项目变更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在七日内办理卫生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场地或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等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从事餐饮业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的;
(三)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变更卫生许可证的;
(五)超越或改变卫生许可项目的;
(六)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延续的;
(七)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卫生条件:
(一)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等污染源半径不小于二十五米;
(二)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光滑、不透水、无异味;
(三)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和有效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污水排放设施;
(四)设置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分开收集;
(五)厨房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