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1-14 09: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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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134号】
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机制,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运用经济手段加强价格调控,平抑价格异常波动,补助困难群体,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第三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