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发布日期:2009-01-14 09: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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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135号】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