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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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01-14 10:14:56 阅读次数:267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漳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黄牌警告,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突出、生产安全问题严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政府及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实行警告,并重点监督整改,整改达到规范要求后,予以解除警告。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严重超出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辖区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含3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性质特别严重的。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导致本领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督促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导致本领域(行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且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导致本企业(单位)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发生1起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伤亡事故延误施救,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市政府认为应当给予黄牌警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安全生产黄牌警告采用文件形式向有关责任单位通报。
  第五条  黄牌警告的实施程序: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漳企业)实施黄牌警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黄牌警告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寄送责任单位,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由责任单位填报回执确认。
  (三)责任单位接到黄牌警告决定后,必须立即组织整改,在2周内将整改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黄牌警告。
  第六条  黄牌警告期限为3-6个月,未申请解除黄牌警告或未获批准解除黄牌警告的,警告期继续延长。
  第七条  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行业和本部门的黄牌警告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