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绥化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1-14 11: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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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发〔2008〕15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4〕43号)做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新修订的《绥化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绥化市防洪保安费
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9〕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1999〕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