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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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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6 06:33:05 阅读次数:267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第五条 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征地所在地政府及其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密切配合。

第六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环节。

第七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对下列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区)政府的协调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一)对被征收土地地类、等级的确定有异议的;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异议的。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协调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其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二条 协调办公室接到协调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协调会,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以同一事项和理由再申请协调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会,视为放弃申辩权利,协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结果告知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全,经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的;

(四)经查明属于征收方案公布后抢插、抢种的作物及抢建的构筑物;

(五)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已经法院判决的;

(八)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范围的。

第十五条 协调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作出处理意见。

(一)协调办公室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后应制作调查笔录。

(二)组织协调。协调办公室应在召开协调会前5日内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通知要求准时到场。

(三)协调会由协调办公室组织召开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陈述请求事项、事实、理由与依据。

2.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协调办公室针对申请人陈述的请求事项及被申请人的情况说明,讲解协调内容所涉及的相关政策。

4.协调办公室宣布协调结果。

第十六条 协调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对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调办公室将《和解协议书》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生效。协调不成的,协调办公室应在协调会议后5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发放《协调结果告知书》。《协调结果告知书》应加盖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专用章。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经协调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协调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第十八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县(区)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 因情况特别复杂或其他不可抗拒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应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