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0-17 11:20:22 阅读次数:273

关于印发《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有关规定,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只生育或只收养一个子女(含生育、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所生育、收养的子女无同时存活过),其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夫妻(以下简称补助对象)。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东莞市户籍;
        2、现无存活子女或其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
        3、女方年满49周岁。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第三条  补助金发放标准现阶段为每人每月300元,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补助金按月计算,按年发放,于每年7月发放。
        补助金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四条  市设立补助金专户,市、镇(街道)按实际领取人数和分担比例筹集当年补助金。每年6月,镇(街道)财政负责将其应负担的补助金缴至市补助金专户;市财政负担的补助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至市补助金专户。

        第五条  补助金由指定银行发放。
        每年5月,镇(街道)计生办将上一年度5月至本年度4月符合领取补助金的人员名单、发放金额、个人银行帐户等资料汇总报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汇总全市数据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市、镇(街道)财政应分担资金由市人口计生局通过指定银行发放到个人。

        第六条  补助金计发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止。此后,仍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接着领取计生养老保险奖励金,不再计发补助金。
        补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补助金;因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从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的当月终止发放补助金。

        第七条  补助对象在达到领取补助金年龄前2个月,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领补助金。经镇(街道)计生办核准后,按人按月计算补助金。逾期申领的,从核准申领的当月计发。申请材料与申请人计生养老保险奖励档案一并归档保存。

        第八条  补助对象按户籍地实行属地管理。户籍在市内迁移的,应到迁入地重新申办。外市户籍人口迁入我市的,从迁入次月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补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继续领取补助金的,取消其领取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补助金:
        (一)再生育、收养子女,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
        (二)其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为四级以下的;
        (三)户籍迁出本市或已故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的。

        第十条  在审批、发放补助金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的确认,补助金的管理和发放,依法纳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