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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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10-18 10:43:36 阅读次数:26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机关行政效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08〕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主体)
   行政效能社会评价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主要为区(市)县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的服务对象,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等。
  第五条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为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 (评价原则)
   行政效能社会评价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重要事项实行一事一评。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力求评价客观真实、科学准确。
  第七条 (评价方式)
   评价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代表评价。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和企业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进行评价。
  (二)群众评价。通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报纸公布调查问卷,开通广播、电视热线,采取面对面调查等形式开展群众评价。
  (三)专项评价。通过电子监察系统提取相关数据进行专项评价。
  (四)其他评价。
  第八条 (评价实施)
   评价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价方案。确定评价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制作评价问卷等。
  (二)组织检查评价。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明察暗访等,了解被评价单位工作情况。
  (三)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价掌握的数据和资料,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评价处理)
   评价意见报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评价结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制作报告。根据评价情况,及时制作综合评价报告,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和相关单位对照检查改进工作。
   (二)及时整改。针对评价情况和公众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评价报告或整改通知后1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及时整改。
   (三)情况反馈。整改情况可以通过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相应范围内公布。
   (四)纳入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年度市级综合目标进行考核。
   (五)责任追究。对在评价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单位,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条 (实施方案)
   行政效能社会评价与软环境测评合并进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