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拾到银行卡ATM机取款套现 获罪后悔方迟

信息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1-08-23 00:19:59 阅读次数:686
  拾到他人遗失的银行卡,自认为运气好上天眷顾,急忙到ATM取款机套取现金,没想到获罪反获刑,钱某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近日,武陵区法院对钱某拾拣信用卡并取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钱某在坐公交车时,拾到了被害人陈某遗失的钱包一个,发现包内有现金1200元、身份证以及背面写有密码条的银行借记卡等物品。钱某自认为运气好,拾到了“金元宝”,立即到银行ATM取款机上将该借记卡内7500元现金取出,连同钱包内的1200元共计8700元非法据为已有。2011年4月25日,心情忐忑的钱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被害人现金5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从银行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钱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视为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登记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其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编辑:程学斌|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