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政储蓄存钱却被他人挪用 邮政局被判担责
信息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1-08-28 0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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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存入邮政储蓄所的钱,用时却被告之此钱不存在,取不了。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巴尔虎旗邮政局于2008年2月26日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无效;被告陈巴尔虎旗邮政局返还原告张某某存款本金15000元,被告呼伦贝尔市邮政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李宝贵在任陈巴尔虎旗邮政局特尼河邮政所主任、营销员的四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储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2008年2月26日,李宝贵收到张某某交来的存款15000元之后,用手工填制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存款凭单,日期为2008年2月26日,户名为张某某,存款金额15000元,机打记录栏加盖陈巴尔虎旗邮政储蓄贴息存款专用章,在空白处填写“2008”、“8%”,并加盖陈巴尔虎旗特尼河邮政所公章后交给原告。李宝贵将此款没有交存入账,也没有归还储户。李宝贵归案后,法院以被告人李宝贵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行十二年,现李宝贵正在服刑中。
法院认为,原告将15000元交给被告的下署储蓄网点特尼河邮政所,其所主任营销员交给原告邮政储蓄存款凭单,在机打记录栏加盖私刻的储蓄贴息存款专用章,并填写“2008”、“8%”,在盖章处也非储蓄存款专用章,而是邮政所公章,不符合储蓄存款合同的形式要件,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被告从事储蓄业务过程中,单位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在人事管理上存在失误,操作规程疏忽、监督管理存在过错。虽然合同无效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但合同无效还返原告本金的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故有如上判决。
编辑:梁辉| 中国法制新闻网
经审理查明,李宝贵在任陈巴尔虎旗邮政局特尼河邮政所主任、营销员的四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储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2008年2月26日,李宝贵收到张某某交来的存款15000元之后,用手工填制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存款凭单,日期为2008年2月26日,户名为张某某,存款金额15000元,机打记录栏加盖陈巴尔虎旗邮政储蓄贴息存款专用章,在空白处填写“2008”、“8%”,并加盖陈巴尔虎旗特尼河邮政所公章后交给原告。李宝贵将此款没有交存入账,也没有归还储户。李宝贵归案后,法院以被告人李宝贵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行十二年,现李宝贵正在服刑中。
法院认为,原告将15000元交给被告的下署储蓄网点特尼河邮政所,其所主任营销员交给原告邮政储蓄存款凭单,在机打记录栏加盖私刻的储蓄贴息存款专用章,并填写“2008”、“8%”,在盖章处也非储蓄存款专用章,而是邮政所公章,不符合储蓄存款合同的形式要件,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被告从事储蓄业务过程中,单位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在人事管理上存在失误,操作规程疏忽、监督管理存在过错。虽然合同无效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但合同无效还返原告本金的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故有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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