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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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房未过户 前妻变卖判赔偿

信息来源:浙江法治在线 发布日期:2011-09-16 00:44:53 阅读次数:647

案情:李某与陈某于2004年10月结婚,婚后生一女。2008年11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于陈某名下的位于桐乡屠甸的住房归妻子李某所有,过户须经陈某同意。事后,二人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离婚后,陈某到国外发展。今年春节,陈某回国得知,李某于去年7月将该房屋以4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庭审中李某辩称,陈某曾同意卖房,且收取了30万元款项。但是,遭到李某当庭否认。

近日,法院经审理查清了事实,并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夫妻感情不和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无论哪种方式,共同财产都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某擅自将尚未过户的房屋转卖给他人,已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宋红霞   编辑: 朱立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