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惩治体系遏制虚假诉讼
假诉讼易引发社会矛盾 尚缺专门惩戒条款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梁建龙 刘娜
为离婚,夫妻俩各自伪造借据,借助亲属将“自己”告上法庭,名义上是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债务,实则却是想在离婚后多分些财产。这种虚假诉讼的行为,既践踏了诚信,更无视法律的权威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近些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区法院受理民间借贷诉讼251件,其中因离婚引发的诉讼101件,2010年这两项数据增长到298件、130件。在这些诉讼案件中,虚假诉讼案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因离婚而引起的虚假诉讼频发?《法制日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9月底,乌市市民王娟将自己的哥哥王磊起诉至沙区人民法院,称其在两年前曾借款50万元未还,而王磊此时正在与妻子协议离婚。王娟表示,这50万元属于王磊与妻子贾娜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夫妻俩共同偿还。
9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磊承认自己的借款行为,并承诺一个月后还清借款。
几天后,贾娜的妈妈又将女儿诉至沙区人民法院,称女儿也曾向她借款60万元,并拿出借条。
妹妹告哥哥欠钱不还,妈妈诉女儿借钱不给,看似是一种巧合,但主审法官分析发现,这都是王磊和贾娜为了在离婚后能多分到财产,联合亲属设下的“圈套”。法院最终查明事实,分别驳回两方家属的诉讼请求。
近日,记者联系到了王磊。谈话间,记者发现王磊对我国的法律很了解。他告诉记者,他曾咨询过多名律师如何在离婚后多拿点财产,发现虚假诉讼比较可行。于是,他才联合妹妹上演了一场借款官司。
“我阅读过相关法律条文,这样做没有相关法律制裁。”王磊说,虚假诉讼虽然在道德上受谴责,但这只是一种法律规避行为,钻这种空子就算被揭穿,也不会受到处罚。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一些人看到这种做法屡屡得手,也纷纷效仿,导致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
“虚假诉讼的危害和后果十分严重,它不但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还欺骗了国家司法机关,将司法活动变成诈骗行为的‘工具’。”沙区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陈晶晶说,虚假诉讼的出现,也破坏了公平法治环境。
“诉讼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而虚假诉讼很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龚永胜说,虚假诉讼让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谋取非法利益,使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记者在调查中也了解到,由于自愿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之一,法院作出判决尤其是调解结案时,主要依据的是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如果原被告串通一气,将使法官甄别真相变得困难。
“不论是我国的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都没有专门针对虚假诉讼的惩戒条款。”新疆律师武乃文说,“高收益,低风险”是虚假诉讼案有增无减的重要原因。由于此类案件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法院往往会以调解结案。此外,从民事法律角度看,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将虚假诉讼等恶意诉讼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的一种。
新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阮友利告诉记者,只有建立完整的惩治体系,才能预防恶意诉讼的发生。前不久,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作出规范,对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一认定标准是我国地方法规的‘首创’,在一定程度上为立法遏制虚假诉讼提供了实践经验。”阮友利说,要想真正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还需国家将其上升至立法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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