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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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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泰斗高铭暄表示:见死不救入刑时机尚不成熟

信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1-10-24 01:00:12 阅读次数:713

  本报重庆10月23日电记者徐伟 中国刑法学泰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在此间召开的201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表示,当前,立法制裁见死不救,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并不恰当。

  10月13日,两岁的小悦悦在佛山相继被两车撞碾,7分钟内,18名路人都视而不见,漠然离去,第19名路人一位拾荒阿姨看到,上前施以援手。21日零时32分,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后离世。

  高铭暄表示,见死不救,该不该入刑,这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了。《刑法》修正过程中,立法者对此问题一直有所考虑,刑法界也曾有过激烈讨论。见死不救从道德层面而言,肯定是有违良心,应该受到谴责的。但从法律上来讲,要把见死必救作为一种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就需要斟酌了。毕竟,我们国家人民的道德水平还没有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水平,因此将道德层面的这一问题用法律来制裁,目前时机尚不成熟。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表示,虽然德国等少数国家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刑法中予以惩处,但是中国等绝大多数国家还是将其纳入道德范畴予以谴责。在佛山女童被撞碾事件中,两个司机的违法行为属于法律范畴,路人没有施救则属于道德上应该谴责的范畴。但对于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来说,如果能够履行却不履行义务,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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