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2-06 01: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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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我市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产品,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