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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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

发布日期:2012-02-06 02:29:56 阅读次数:346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水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水资源管理。

 

第三条  保护区水资源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禁止在保护区行洪区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第六条  禁止在保护区行洪区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构筑)物及开展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保护区行洪区内现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

 

第七条  禁止向兴凯湖周边的河流、排干、泡泽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第八条  通向兴凯湖的人工灌渠应当设置节制闸、拦污栅和污水净化带。禁止向兴凯湖直接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第九条  禁止向流入兴凯湖的河流、排干、泡泽倾倒、填埋固体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

 

禁止在保护区内的湖泊、泡泽、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有毒有害物体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条 保护区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箱,设专人专车定期将垃圾清运到保护区外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第十一条  兴凯湖北岸300米内的耕地应退耕还湿,恢复兴凯湖湖滨湿地污染降解带。

 

保护区核心区外围1000米范围内,以及小兴凯湖周边1000米内的农田,推广有机生物肥,禁止使用农药、化肥,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东北泡子湿地周边2000年以后开垦的耕地一律退耕还湿,恢复该湿地降解穆棱河及其周边农田污染功能。

 

第十二条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防止水资源浪费,提高灌溉农业水资源利用率。

 

直接从兴凯湖或者兴凯湖周边地下取水的,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所收水资源费用于保护区水利建设和环境保护。

 

保护区内农业生产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部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第十三条  改善小兴凯湖水环境状况,投放以浮游植物、浮游动物为食的食水性鱼类和以水草为食的草食性鱼类,保持湖泊生态系统平衡。

 

第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应当设立兴凯湖湖水监测网络,定期向社会发布兴凯湖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  保护区实验区经营活动和正常生活,应当采用型煤、天然气等生物质燃料作为燃料。

 

第十六条  兴凯湖旅游景区的游船和车辆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湖区渔船管理点应当使用船油污收集设施,禁止渔船向水体排放油污。

 

第十七条  对违反水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