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完善、规范财政补贴管理,关注民生和保障特殊群体利益,依据《葫芦岛市公交企业补贴实施方案(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IC卡分为普通卡和特殊卡。普通卡分为不记名普通卡和记名普通卡,发行范围不限;特殊卡分为学生卡、老年卡和关爱卡,发行地域范围暂定为连山区和龙港区。其中:学生卡人群范围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和中小学学生,老年卡人群范围为60-69周岁老年人,关爱卡人群范围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持有葫芦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登记在册的1-4级残疾人。
第三条 公交IC卡的具体发行、管理工作由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城市公交公司)负责。
第二章 公交IC卡的发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公交公司发行公交IC卡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公交公司向持卡人收取的费用,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六条 首次办理特殊卡需持相关材料,到城市公交公司指定地点办理。其中:学生卡需持市教育局授权学校的证明材料和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老年卡、关爱卡(7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持老年优待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办理;关爱卡(残疾人、伤残军人)需持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办理。
第七条 授权城市公交公司每年对特殊卡持卡人进行一次资格复审(高中及以下学生可分为初中和高中两次资格复审)。特殊卡资格复审按首次办卡要求提供材料(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除外)。
第八条 城市公交公司在市交通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进行公交IC卡的发行和管理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IC卡办理时间、地点、程序、资格要求、使用方式和保管等事项。
第三章 公交IC卡的优惠原则
第九条 普通卡每次刷卡享受票价9折的优惠乘车待遇。
第十条 学生卡、老年卡每次刷卡享受票价5折的优惠乘车待遇。
第十一条 关爱卡每次刷卡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第十二条 军人持士兵证或士官证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第四章 公交IC卡的优惠结算
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公司每月5日前向市交通局上报上月IC卡刷卡优惠金额,经市交通局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与市财政局对城市公交公司上报的优惠金额进行联合审核,并将审核、确认金额及时拨付给城市公交公司。
第十五条 城市公交公司将其他经营单位的优惠金额及时结算支付,并可收取结算金额2%-3%的服务费。
第五章 公交IC卡的持卡人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乘车时应主动出示公交IC卡,不得使用伪造、涂改的公交IC卡。
第十七条 特殊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和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有权扣留。对涂改、伪造的特殊卡经城市公交公司确认后,由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给予没收处理;对首次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持卡人由城市公交公司进行警告并备案,对再次查实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持卡人城市公交公司在没收特殊卡的同时,将其列入办卡黑名单,以后不再对其进行ic卡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