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我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