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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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的白银应归埋藏人所有一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09:21:07 阅读次数:149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4-20 【生效日期】1988-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的白银应归埋藏人所有一案的批复 (1988年4月20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冀法民字第1号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争执的白银系刘士庚的祖父刘洛纯所埋。土改时,刘洛纯被定为地主,其被没收的房屋由东赵庄村委会使用至今。1986年10月,刘士庚之夫刘运凯向定州市政府提出,其妻刘士庚的祖父临终前告诉他们,在被没收的三间南房东头屋内埋有白银一坛,要求挖掘。经市、区、乡政府同意,刘运凯等前往东赵庄村与村委会干部一同挖掘未获。村委会经向知情人调查了解后,即组织人员在南房西头一间内挖出白银一坛,计二千四百零一枚。刘士庚为白银的归属与村委会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掘获的银元。   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争执的白银应归埋藏人刘洛纯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在处理时,对挖掘过程中提供过条件、帮助的单位和个人,可酌情予以适当的补偿。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