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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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船舶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

发布日期:2006-05-16 09:29:08 阅读次数:1399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交)发[1990]2号 【发布日期】1990-01-13 【生效日期】1990-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船舶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 (1990年1月13日法(交)发<19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便于统一掌握扣押船舶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扣船费用,正确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申请扣押船舶的申请费用,按请求标的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万元的,每件交1000元;   2.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每件交2000元;   3.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每件交3000元;   4.30万元至40万元以下的,每件交4000元;   5.40万元以上的,每件交5000元; 二、扣押船舶收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外国公民或法人的,可分别交纳等额人民币折算的外汇申请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扣押船舶的执行费用,只包括扣船法院在执行扣船过程中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出的有关费用。 四、本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中关于扣押申请费用的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