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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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追加第三人的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09:35:50 阅读次数:134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经)函[1991]11号 【发布日期】1991-02-08 【生效日期】1991-0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追加第三人的函 (1991年2月8日法(经)函〔1991〕1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经请字〔1990〕第4号关于广东省潮州市旅游产品服务部、广东省潮州市金石供销社诉湖南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案应当适用经国务院批准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该细则的制定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细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关于承运方免责事由的规定与《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无矛盾。  二、本案作为托运人诉承运人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应将肇事车主郭瑞根列入第三人。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