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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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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09:36:34 阅读次数:115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90)民他字第43号 【发布日期】1991-02-11 【生效日期】1991-0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1年2月11日(90)民他字第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安明与王志方、王志元父子为析产一案第二审期间王安明死亡应如何结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诉人王安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王安明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中止诉讼满6个月不参加诉讼,即按终结诉讼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