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09:38:41
阅读次数:1181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经)函[1991]70号
【发布日期】1991-07-16
【生效日期】1991-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6日法(经)函[1991]70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20时至24日的20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如保险标的物是由于该日降雨遭受损失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具体赔偿额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