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09:38:41
阅读次数:1228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经)函[1991]70号
【发布日期】1991-07-16
【生效日期】1991-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6日法(经)函[1991]70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20时至24日的20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如保险标的物是由于该日降雨遭受损失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具体赔偿额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