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09:48:36
阅读次数:116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2]98号
【发布日期】1992-07-13
【生效日期】1992-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
何处理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1992年7月13日法函<1992>98号发布)
你院鲁高法函<1992>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二、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