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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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6-04-02 01:29:57 阅读次数:117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3-04 【生效日期】2006-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为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三月四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三条 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   第四条 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八条 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   第九条 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