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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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06 13:26:42 阅读次数:115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4〕8号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2004-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