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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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09:54:10 阅读次数:118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3]51号 【发布日期】1993-06-16 【生效日期】1993-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16日法函<1993>5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甘法执请字第002号《关于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如果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暂无执行能力,应当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