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16 10:00:27
阅读次数:127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1993]29号
【发布日期】1993-10-20
【生效日期】1993-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20日法发〔1993〕29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法(研)复〔1986〕32号批复第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