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0:01:27
阅读次数:108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1-04
【生效日期】1993-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