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0:01:27
阅读次数:103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1-04
【生效日期】1993-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