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0:02:06
阅读次数:113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1-09
【生效日期】1993-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
(1993年11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3)51号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的程序,它只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又无争议的特定的债务案件。为使此类案件能够迅速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