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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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3]91号
【发布日期】1993-12-24
【生效日期】1993-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3年12月24日法函〔1993〕91号)
林业部:
你部林函策字(1993)308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提意见,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