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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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5]6号
【发布日期】1995-01-25
【生效日期】1995-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5年1月25日法函〔1995〕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7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法(交)发〔1990〕8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第11条属于当事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因此,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