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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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5]76号
【发布日期】1995-06-16
【生效日期】1995-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
(1995年6月16日法函〔1995〕7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事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