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0: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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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0-09
【生效日期】1995-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1995年10月9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72号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再审,也可以交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基层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