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0: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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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5]132号
【发布日期】1995-10-20
【生效日期】1995-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995年10月20日法函〔1995〕132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5〕黔行请字01号《关于在建立水利执法体系试点工作中,能否依照<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水资源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二款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授权,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发布的《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有关行政机关在《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施行前,对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缺乏法律依据。